第三章运作细则(1/1)

    运作细则

    第一条师徒责任

    师之责:传道、授业、解惑,并对举荐行为负全责。

    若弟子医术不精、德行有亏而师举荐之,师将受公会训诫、罚金,乃至暂停举荐资格。

    徒之礼:终身敬师。

    所缴师恩金(诊金3)乃酬谢师恩,培养后进之义,非永久义务。

    若师亡故或停诊,此项即止。

    第二条医案考核

    医案须详实记录患者年龄、体质、症状、脉象、舌象、辨证、治法、方药、煎服法及预后,并有效果追踪。

    公会设考核委员会,由各级别医师代表组成,以盲审(隐去医师姓名)与会审相结合方式评定。

    范例医案之标准为:辨证精准、理法方药一以贯之、疗效显著、记录完备,能为后学之楷模。

    第三条举荐制度

    举荐人须与被举荐人无直系血亲关系。

    举荐书须陈述举荐理由,并附具体事例。

    举荐人需为其举荐内容之真实性背书。

    若发现串通舞弊,举荐人与被举荐人皆永久革出公会。

    第四条医师公会

    公会为公益机构,账目公开,每季公示医道发展基金收支。

    公会负责组织考核、举办学术交流、编纂医案集、对贫苦者施诊施药,并维护医师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章程结语

    此制之设,非为划地自限,乃为存学术之真、励后学之进、明传承之序、立医道之信。

    使学者有阶可攀,贤者有途可进,病者有心可托。我三晋医林,能否于国医式微之际,独树一帜,重光炎黄岐伯之道,皆系于此制之实行。

    望我同人,共勉共励!

    民国八年春月

    山西全省医师公会谨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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