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线发布文章的刑事风险(1/1)

    【总结】

    1、付费文章:

    点击1万以上/盈利1万元以上/点击5千以上且盈利5千以上——入刑标准3年以下

    点击5万以上/盈利5万元以上/点击25万以上且盈利25万以上——情节严重3-10年

    点击25万以上/盈利25万元以上/点击125万以上且盈利125万以上——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

    2、免费文章:

    点击2万以上/创作400件以上/点击1万以上且创作200件以上——入刑标准2年以下

    【分析】

    在线发布与出版在立法上的最大区别在于,在线发布适用的是2004年司法解释标准原文见下,相对入刑更高,而出版适用的仍然是1998年标准当然,出版的主要风险还是实体的证据链更加容易被追查,而不是起刑点低

    为方便索引,以章节标题区分不同内容,所以这章只用于更新对应范围的法律规定文本。

    国情原因,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涉黄内容,立法上“应然”的刑事风险是必然存在的,但是也希望大家不要过于惶恐,灰色地带广泛长期的存在,在“实然”的执法阶段我们仍有许多降低风险和规避的余地,或者说注意事项,将后文详细展开。

    【原文规定】

    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【法释〔2004〕11号】

    、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;

    四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,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;

    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;

    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、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,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
    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、短信息等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。

    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。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
    《刑法》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    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
    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。

    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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